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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才引进工作中若干事项的处理意见

2014-04-28 09:46:06 浏览次数:0

 关于印发《关于人才引进工作中

若干事项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人才引进工作中若干事项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关于人才引进工作中若干事项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人才引进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一经发布,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各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决定的除外。
二、必须严格按照公告发布的标准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职称等条件引进。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每个批次只能参加一个岗位的能力测评,如本次能力测评未获通过,可报名参加以后批次符合条件岗位的能力测评。
四、能力测评时,原则上要形成竞争,如确需等额测评,需以书面请示报市人才办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能力测评结束后,按报名岗位确定拟引进人选,不许调剂到其他岗位引进。
六、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每批次拟引进人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则将涉及岗位在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中予以删除;没有合适人选的,则视该岗位空缺,继续在下一批次对外发布。
七、年龄计算方法:计算到年。以2014年度人才引进为例,本科毕业生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以下,即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层次人才的年龄按此方法计算。
八、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引进,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毕业院校经所在国家(地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权威机构承认或注册。
(二)应届毕业生或全市人才引进计划发布之日起3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
(三)符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并提供如下材料:
1.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能够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报到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相关材料
2.提供国(境)外高校的录取通知单、学生登记表、学位证书。
3.通过中介公司自费留学的,需持有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四)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引进岗位要求。
九、拟引进人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市人才办查阅引进人才的档案,符合引进条件的,开具《大庆市人才引进通知单》,用人单位持《大庆市人才引进通知单》到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通知引进人才到岗工作。如果上述程序和手续未完成前,用人单位将引进人才安排到本单位工作,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由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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