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试点方案
庆政办规〔2017〕6号
为深化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按照《黑龙江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部署,结合大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黑龙江两次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党代会精神,围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和利益固化蕃篱,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关键领域改革力度,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争做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排头兵。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坚持落实好国家政策和创新本地政策措施相结合,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利用1年至2年时间,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全面降低涉及企业的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成本、政府及垄断机构确定的要素价格、政府及垄断机构确定的服务性价格,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省时间、省成本、增效益,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着力降低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成本
(三)加大简政放权改革力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修订情况和上级决定,进一步取消或下放现有市级权力事项,做好上级对应权力事项承接工作,确保下放权力承接好、运行好。全面清零各县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强化清单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调整、修订、废止等,及时调整清单。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合理分布审批环节时限,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做好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县区政府)
(四)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探索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省政府出台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录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实现企业网上申报、相关部门网上并联办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高新区今年下半年在企业投资项目和市场准入方面试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18年在全市全面推行。探索工程建设领域“多评合一”“联合验收”,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向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我市环评市场,凡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可在我市开展中介服务。承接好省级下放的审查批准报告表、登记表和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普通省道网公路、改装汽车制造和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自备电站项目、不增加产能的炼钢炼铁技术改造项目等6类报告书项目,同步承接环评变更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大庆海关、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国资委)
(五)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削减后的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事项。积极争取“多证合一”改革试点,深入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力争年底全部换照完毕。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和应用,力争年底前在保留纸质登记的基础上,实现网上登记注册,提高登记效率。完善企业名称查询系统,开放市级、县区级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自主选择。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一址多照”引导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实行企业集群登记。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推进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编办、市社保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国税局)
(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应用和面向全社会公开公示。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减少执法层级,整合基层执法力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配合单位:大庆海关、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大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
(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市域范围内各类信用信息资源的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对接。推动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全面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通过信用大庆网站、信用黑龙江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融资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共享并向社会公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库网平台”模式延伸到县,推动肇州、林甸、杜蒙三县建设县域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并接入市级企业信用数据库和融资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配合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八)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搞好地企协调合作,共同完善协作机制,争取最有利的政策支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切实把高等教育、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等社会职能分离移交问题解决好。(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九)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先解决国有特困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继续深化营改增试点改革,确保新纳入试点行业平稳运行,切实发挥营改增政策减税作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大庆银监分局)
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做好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按季度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政策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深入推行国家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国内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计量收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和其他取消减免的行政事业收费政策,梳理我市现存的收费项目,逐一落实政策,及时予以公示,确保将免收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避免出现缩小免征范围、拖延免征时间等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监管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
三、着力降低政府及垄断性机构确定的要素价格
(十一)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强化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以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业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三指定”行为。重点监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市政停车、气象、银行业、医疗等行业企业存在的价格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损害竞争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反垄断调查。(牵头单位:市物价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食药监局、市人民银行)
(十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安排部署,推进落实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制定相关公共资源资产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的政策规定,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失业登记率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灵活调整经营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单位加大宣传政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交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按照省里部署,及时做好大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拟定和上报工作。充分听取各方建议,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现状、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十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创新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实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用好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列入我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且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15%(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50%(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盘活低效存量用地。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可以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用地面积较大的企业转让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给其他单位,先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的60%收取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使企业获得土地转让收入。鼓励用地面积较大的企业盘活挖潜,将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使企业获得土地租金收入。(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培育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划拨土地上的空闲工业厂房、仓库用于兴办养老、物流、电子商务、旅游、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在5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 经市、县国土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