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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12-28 18:29:23 浏览次数:0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目前,我市纳入国家火炬计划统计的孵化器22家,孵化面积103万平方米,在聚集项目、孵化企业和培育产业方面具备了一定基础。但是,多数孵化器还存在孵化机制不健全、孵化功能不完善、融资平台欠缺和孵化团队不专业等问题,影响了孵化器的运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更好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全民创新创业战略实施,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搭建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现就我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八届七次全会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进科技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接续产业的重要抓手,着力建设一批孵化能力突出、服务设施完备的孵化载体,努力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服务链、资金链、价值链结合,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

(二)基本原则。坚持产业需求原则。依托我市重点发展的石化、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着力布局、建设一批专业特色突出的孵化器。坚持开放合作原则。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器,健全筛选淘汰机制,形成开放发展格局;开展与国内先进孵化器的交流合作,积极引入专业孵化团队,借鉴先进经验提升孵化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孵化器存在的问题,重点解决孵化机制不完善、孵化功能不健全、孵化团队不专业等问题。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完善孵化器管理机制,制定孵化器评价标准和细则,对不同类型孵化器进行分类指导和服务。坚持示范引领原则。注重打造孵化器先进典型,引导示范孵化器规范发展,逐步提升孵化器整体发展水平。

(三)建设目标。“十三五”期间,聚焦主导产业和接续产业,建成“1+3+5+7”的孵化器发展格局,即重点建成国家级标杆性综合型孵化器1家、大学科技园3家、重点产业专业型孵化器5家、重点民营示范孵化器7家,形成“综合型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专业型孵化器+民营孵化器”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发展格局。到2020年,全市孵化器总数发展到30家,孵化面积突破12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达到2000家,累计毕业企业400家。安置就业人员超过4万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50家以上。孵化器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在孵企业实现产值突破100亿元。

二、战略布局

(一)建设1家国家级标杆性综合型孵化器。以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依托,打造孵化功能完善、创新活力较强、在孵项目数量多、入孵企业淘汰率低、创新孵化链条完整的孵化器。鼓励引进专业孵化器管理运营团队,向孵化器导入资金、市场和渠道等资源,最大限度激活和利用孵化资源,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全面辐射、带动其他孵化器发展。到2020年,在孵企业突破700家,累计毕业企业200家,安置就业1.5万人,在孵企业实现产值突破50亿元。

(二)建设3家大学科技园。以东北石油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和大庆师范学院3家驻庆高校为依托,发挥其在石油化工、农产品深加工、艺术文化等领域学科和技术人才优势,提升现有大学科技园功能,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活跃、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业群体聚集、产学研结合紧密的孵化载体。到2020年,转化重点科研成果200项以上,在孵企业突破400家、实现产值10亿元。

(三)建设5家重点产业专业型孵化器。以高新区宏伟园区、汽车产业园、服务外包园、中科创业园、国家级杂粮中心等科技园区为依托,围绕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现代服务、装备制造、食品深加工等重点产业,建设5家重点产业专业型孵化器,将其打造成专业领域企业集中、特定技术领域人才汇集、管理技术服务专业的产业集聚升级的新引擎。到2020年,在孵企业突破300家、实现产值20亿元。

(四)建设7家重点民营示范孵化器。以福瑞邦集团、精睿科技、百世环保、华创电子、合一众创、大广创业、众创孵化等民营企业为依托,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综合利用工业厂房和办公楼宇,重点建设福瑞邦生物医药孵化器和肇源大广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等7家重点民营示范孵化器。引导、支持民营孵化器健全孵化机制,完善孵化功能,激活民间投资活力,逐步建成一批股权投资型、渠道对接型、培训主导型等孵化模式鲜明的民营孵化器。到2020年,全市民营孵化器发展到10家以上,在孵企业突破200家、实现产值10亿元。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孵化功能。

1.加快完善产业孵化链条,针对不同成长阶段科技企业需求,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类型的孵化载体,从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到孵化器、加速器,再到产业园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形成“孵化器+产业园区”的产业孵化体系,加强政策引导与扶持,推动毕业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做大做强。

2.完善办公场地、物业管理、政策信息、商务服务、培训咨询、项目筛选和创业辅导等基础服务。积极拓展产学研对接、人才开发、企业策划、市场渠道、交流合作和技术研发等增值服务。支持孵化器引入专利代理、法律咨询、财务管理、技术转移等专业机构,完善社会化服务功能。

3.支持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中试放大、检验检测等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或集中购买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降低在孵企业产品和技术开发成本。

4.鼓励孵化器设置专项孵化资金,为在孵企业提供资本金参股、短期借款、融资担保等服务。支持孵化器采用孵化资金、房租入股、孵化服务投入等多种形式开展风险投资。引导孵化器与天使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公益基金等多方合作,通过无偿资助及有偿借贷方式,提升孵化器的投融资功能。

5.建立中介服务库、专家库和创业导师团队,发挥专业人才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贸易、企业策划、创业辅导等方面的科技咨询服务。加大现有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升项目筛选、商业设计、市场开发等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6.加强孵化器行业规范管理,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估制度,每年对孵化器的经营效率、孵化能力、管理规范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考核,被评为A+级、A级、A-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绩效奖励。

(二)激发孵化活力。

1.加强与驻庆央企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将孵化器建设纳入地企联席会议日程,作为联席会议重点任务进行推进,联合央企与地方企业、高校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以央企研发机构为依托,采取联建或自建方式,组建专业孵化器,提升央企研究机构科研成果产业化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2.支持孵化器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国有孵化器进行市场化运作,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孵化场地至少引进一家国内知名的专业孵化团队;鼓励大学科技园建设专业的孵化管理队伍,形成创业导师辅导体系;鼓励民营孵化器健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学习引进先进的孵化运营机制。

3.开展孵化器经营者和管理骨干实行年薪制或股权激励制试点,经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孵化器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以资金、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在孵企业投资入股,实行个人持股孵化;允许孵化器经营者获取在孵企业的股权认购或期权股份,促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现代企业制度经营发展。

4.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引导优秀成果“入孵”转化,合理划定企业孵化期限,建立在孵企业评估体系,严格执行“入孵”和“毕业”标准。建立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信息收集、管理制度,配备孵化器专职信息员,在孵企业安排信息员负责孵化器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及时记录掌握基础信息。

5.加强典型示范引领,开展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好的典型做法,提炼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政策宣传和成果展示,强化示范带动作用。

(三)优化孵化环境。

1.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投融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利用闲置楼宇或厂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在我市自建或共建孵化器。

2.发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加强投资基金与产业孵化的对接,拓宽毕业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于进入产业园区的优秀毕业企业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其他社会资金阶段跟投,完善投资项目的准入及退出机制。

3.在孵化器建设过程中,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产学研联盟及平台建设等上级各类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推荐申报。

4.201611日至2018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11日至20164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四)鼓励创新创业。

1.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和孵化器从业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可领办创办企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2.鼓励高校开设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设立学生创业基金,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培养计划,依托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孵化器搭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

3.支持孵化器落实国家、省和市引进人才政策,优先办理孵化器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的手续,在医疗保障、培养资助、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待。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范围和条件,允许孵化器或具有一定规模、每年缴纳一定税额的在孵企业设立集体户口,为人才提供落户便利。

4.支持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办企业,每年通过孵化器推荐、项目路演、专家评审、现场打分等方式,重点筛选优秀孵化项目10项,每项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

5.鼓励孵化器承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吸引参赛选手入驻孵化器创业,对于入驻国有孵化器创办企业的参赛团队减免1年房租。支持在孵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活动,打通在孵企业与天使基金、创投机构、私募基金和网络众筹等金融机构对接的通道,提升科技企业孵化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统筹协调推进。市科技局牵头,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各县(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要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区域自主创新的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推进。

(二)加强考核管理。研究制定《大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和评价工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功能、质量等方面评价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强化政策落实。各县(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推进方案。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本意见执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营造保障孵化器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四)营造舆论氛围。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大优秀孵化器宣传力度,推广先进孵化模式和管理经验,扩大孵化器在扶持创业、培育产业方面的影响力。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6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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